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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徽10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部决定《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定》(住房和城部令第5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特殊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新工、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定的; 

  (三)因保利用史建筑、史文化街区需要,确无法足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术资料,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例、明等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的中文文本。

  二、增加一条,作第十八条: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高的当包括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两种以上方案行比,从安全性、经济性、可施性等方面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分析当科学定火灾景和模参数,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分析结论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评审专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特殊消防设计术资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评审专家有不同意的,当注明。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其他建工程案抽制度,分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工程分管理目

  其他建工程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疏散能力、消防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一般目、重点目等两

  六、将第三十五条改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第二款:一般目可以采用告知承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依据承诺书出具案凭

  七、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改第三十八条,修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其他建工程行抽,加强对重点目的抽

  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随机检查。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区内消防设计、施工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第三十九条。

  此外,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1030日起施行。《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定》根据本决定作相修改,重新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02041日住房和城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821日住房和城部令第58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量,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工程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制定本定。

  第二条 特殊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以及其他建工程的消防案(以下案)、抽,适用本定。

  本定所称特殊建工程,是指本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工程。

  本定所称其他建工程,是指特殊建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行消防设计的建工程。

  第三条 国院住房和城主管部门负责导监督全国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以下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案和抽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案和抽工作,由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共同的上一主管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网技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案和抽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位和从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案和抽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将消防收、案和抽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消防施平面布置、消防施系统图料。

  第七条 从事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以及建设计、施工、工程理、技位的从当具专业能力,定期参加职业

 

第二章 有关位的消防设计、施工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首要任。设计、施工、工程理、技位依法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主体任。建设计、施工、工程理、技位的从依法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量承担相的个人任。

  第九条 建设单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理、技位及其从员违反建工程法律法和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量;

  (二)依法申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收,案并接受抽

  (三)行工程理的建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量委托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工程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定,用合格的消防品和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行建工程竣工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查验

  (七)依法及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工程法律法和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设计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反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用的消防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当注明格、性能等技,符合国家定的准;

  (三)参加建设单组织的建工程竣工收,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章确,并工程消防设计质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工程法律法、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检验消防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量,使用合格品,保消防施工量;

  (三)参加建设单组织的建工程竣工收,工程消防施工章确,并工程消防施工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工程法律法、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程理;

  (二)在消防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组织的建工程竣工收,工程消防施工章确,并工程消防施工量承担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术审查、消防检测或者建工程消防现场评定等服的技机构,当按照建工程法律法、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定提供服,并出具的意或者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工程是特殊建工程:

  (一)建筑面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的展示

  (二)建筑面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航站楼、客运站候室、客运码头候船

  (三)建筑面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店、商、市

  (四)建筑面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的生加工车间,寺、教堂;

  (五)建筑面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面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放映、卡拉OK、夜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茶、咖啡

  (七)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定的一住宅建筑;

  (八)城市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工程;

  (九)生存、装卸易燃易爆危物品的工厂、仓库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公楼、度楼、信楼、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有本条第一至第六所列情形的建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体建筑面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特殊建工程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工程的建设单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依法对审查负责

  特殊建工程未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消防设计审查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理建工程可的,当提交建工程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采用的新技、新工、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定的; 

  (三)因保利用史建筑、史文化街区需要,确无法足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术资料,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例、明等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的中文文本。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高的当包括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两种以上方案行比,从安全性、经济性、可施性等方面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分析当科学定火灾景和模参数,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分析结论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后,材料全的,当出具受理凭;申材料不全的,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具有本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材料送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组织专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术职称人员组成的,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术资评审

  评审专家从随机抽取,于技专业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目,可以直接邀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特殊消防设计术资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评审专家有不同意的,当注明。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依照本定需要组织专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

  (一)申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具有本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术资料通过专评审)

  不符合前款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并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当将建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计、施工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当依照本定重新申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工程的消防

 

  第二十七条 特殊建工程行消防收制度。

  特殊建工程竣工收后,建设单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消防收;未消防收或者消防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组织竣工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定的消防各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档案和施工管理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工程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理、技位确工程消防量符合有关准;

  (四)消防施性能、系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定的建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制工程竣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消防收,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收申表;

  (二)工程竣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收申后,材料全的,当出具受理凭;申材料不全的,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受理消防收申后,当按照国家有关定,特殊建工程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建筑物防()火施的外观进现场样查看;通过专业仪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度、度、面、厚度等可量的指标进现场样测量;消防施的功能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施的系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收申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收意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出具消防收合格意

  (一)申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告内容完

  (三)涉及消防的建工程竣工图纸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结论合格。

  不符合前款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收不合格意,并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收的建工程,消防收意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案与抽

 

  第三十三条 其他建工程,建设单位申施工可或者申批准开工当提供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不得放施工或者批准开工告。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工程案抽制度,分管理。

  其他建工程依法抽不合格的,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工程分管理目

  其他建工程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疏散能力、消防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一般目、重点目等两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案,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案表;

  (二)工程竣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工程竣工图纸

  本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收消防查验定,适用于其他建工程。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收到建设单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全的,当出具案凭案材料不全的,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目可以采用告知承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依据承诺书出具案凭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备案的其他建工程行抽,加强对重点目的抽

  抽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随机检查。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区内消防设计、施工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工程消防收有关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当停止使用建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面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复,并出具复。复合格后方可使用建工程。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 反本定的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工程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建设计、施工、工程理、技位及其从员违反有关建工程法律法和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处罚或者追究刑事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的民事任。

  第四十二条 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规则行本定所需要的文,由国院住房和城主管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新布的国家工程建消防技术标施之前,建工程的消防设计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行。

  第四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密集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不适用本定。 

  第四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主管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和本定,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定自2020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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