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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国徽10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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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名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3338/2019-00085

    类:

标准定额(标准科技)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文日期:

2019-03-27

    号:

建科函〔2019〕52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国徽102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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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设厅急管理,海南省自然源和,直市住房和城(管)委、划和自然源委(局)、急管理局,新疆生住房和城局、急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住房和城职责机构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核增行政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主管部移交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工程消防督管理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收、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41日至630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6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41日起,已明确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主管部或者其他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建筑平面、消防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火救援有关的图纸料,以及消防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政部有关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能、及类资金,以及调剂、划等工作。

  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部建筑能和科技司  张晓军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真)

  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刘激

  010-83932681


                                  中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中人民共和国急管理部
                                      2019327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新疆生团办,各副省城市、地市人民政府。

 

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